寻甸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地处云南省东北部,位于东经120度41分至103度33分,北纬25度20分至26度01分,东邻马龙县、沾益县,西连富民县、禄劝县,北接会泽县、东川区,南与嵩明县接壤。全县总面积3598平方公里,辖6镇11乡,173个村公所(办事处),1688个自然村。1998年底全县总人口481526人,其中农业人口454250人,非农业人口27276人,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21.45%。寻甸于1979年12月成为回族彝族自治县,是全省73个贫困县之一,现有省扶贫攻坚乡5个,到98年底还有3.9万人未脱贫。县境内地形中部和北部偏高,西部与东南偏低,有大小山峰90余座,最高海拔3294.8米,最低海拔1480米,县城仁德镇海拔1874米。山区、高寒山区占总面积的87.5%。在群山与河谷之间,有大小不等的坝子80多个,面积20余万亩,其中万亩以上的坝子有5个,是水稻、玉米主产区。耕地面积58万亩,森林覆盖率27.27%,水利化程度36%。